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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英俊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英俊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9刑初38号公诉机关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英俊,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尚义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尚义县,住尚义县。2016年1月25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万全区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科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英俊犯行贿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林元、马晓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英俊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在审限内难以审结,经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万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赵英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无建筑资质不能承揽建筑工程的情况下,挂靠在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通过其同学赵某的帮助,承揽到2012年尚义县卫生局21个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赵英俊为感谢赵某的帮助,于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送给赵某位于尚义县电力二公司后面的独门小院一处,经鉴定,价值107240元。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英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被告人赵英俊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英俊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赵英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无建筑资质不能承揽建筑工程的情况下,挂靠在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通过其同学赵某(时任尚义县卫生局局长,已判刑)的帮助,承揽到2012年尚义县卫生局21个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赵英俊为感谢赵某的帮助,于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送给赵某位于尚义县电力二公司后面的独门小院一处,经鉴定,价值10724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赵某证实,2012年春节后的一天,赵英俊来办公室找其说想揽点儿工程,后其让赵英俊找主管工程的李某1副局长,并叫他照顾一下赵英俊,就这样赵英俊做了2012年村卫生室的工程,赵英俊承揽村卫生室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且赵英俊没有干工程的资质,是借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做的工程。后赵英俊在2013年把尚义县电力二公司后面的一处独门小院送给了其,并把土地证办到了其名下。(2)证人李某1证实,2012年上半年,赵某说给赵英俊安排点村卫生室的工程做,其一听就明白了,赵英俊是赵某的同学,其就按赵某的吩咐给赵英俊安排了村卫生室的工程。5月份开会时,赵某提议让赵英俊等五人做村卫生室的工程,其实参会的人都知道这五人都是赵某的亲朋好友,没有人反对,最后就定了这五个人做村卫生室工程。赵英俊负责满井、石井范围内村卫生室的建设。赵英俊没有建筑资质,是借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签的合同做的工程。(3)证人李某2证实,2012年建了不少村卫生室,赵英俊是赵某的同学,5月份开会时赵某提议让赵英俊等五人做村卫生室工程,参会的人都知道这五人是赵某的亲朋好友,没人有不同意见,所以最后就定了这五人做村卫生室工程,赵英俊负责满井、石井范围内村卫生室的建设。(4)证人靳某证实的内容与李某2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5)证人贾某证实,其是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经理,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是尚义县唯一一家有建筑工程资质的集体企业,现有员工5人,从2006年以后就没实际做过业务,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有时候别人做工程用一下其公司的资质,公司收点施工管理费。赵英俊没有做工程的资质,是借其公司的资质做的,工程款的结算是走的其公司的账。(6)证人黄某证实,其从赵某手里买了独门独院的一处院子,两间正房,两间南房,共计十三万元。这几间房没有房产证,赵某给了其一个土地证,证书上写的是赵某的名字。(7)被告人赵英俊供述,2012年春节后,其去找老同学赵某请他帮忙揽卫生系统的工程,赵某答应帮忙后叫其去找主管工程的副局长李某1,后李某1安排其做2012年尚义县卫生局21个村卫生室的工程,其承揽村卫生室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其作为个人没有建筑资质,所以挂靠在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名下,后挣了不少钱,为对赵某表示感谢及为了以后能继续得到赵某关照,其把尚义县电力二公司后面的一处小院子送给了赵某,并配合赵某办了土地证,办到了赵某的名下。(8)尚义县卫生局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合同书证实了赵英俊系借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做的工程,以及赵英俊负责建设村卫生室的范围。(9)尚义县卫生局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证实了2012年尚义县卫生局建设村卫生室的相关情况。(10)尚义县卫生局2012年5月23日会议记录证实了赵英俊负责满井、石井片的建设。(11)张家口市万全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本案涉案资产尚义县电力二公司后的独门小院价值107240元。(1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证实,土地使用权人系赵某,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可相互印证。(13)尚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赵某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及中共尚义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基本情况证实了赵某的任职情况,系国家工作人员。(14)到案经过可证实被告人赵英俊系抓获归案,无投案自首情节。(15)户籍证明可证实被告人赵英俊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英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英俊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赵英俊的犯罪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英俊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维法审 判 员  赵文婷人民陪审员  张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永琴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第二款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