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2民初2108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4月2日生,汉族。被告文某,男,1985年1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