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民初3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许昌市金回物贸有限公司与长治市陕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从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市金回物贸有限公司,长治市陕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从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3145号原告:许昌市金回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禹路河街路口西侧。法定代表人:杨保证。被告:长治市陕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和济医院小区4号楼2单元502室。被告:李从朝,男,汉族,1986年3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金回物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市陕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从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私下和解,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市金回物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晓辉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文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