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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刘立成、侯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刘立成,侯海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3862号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法定代表人袁玉岭,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敬,系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职员。被告:刘立成,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侯海龙,男,1957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刘立成、侯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被告刘立成、侯海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云廷审 判 员  姜秉龙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花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