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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8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执行决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208执338号本院在执行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8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刘加利、胡雄英、毕道民、胡莲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47577.7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任何义务,仍尚欠847577.78元未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故应将被执行人刘加利、胡雄英、毕道民、胡莲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加利、胡雄英、毕道民、胡莲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