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徐华兵与胡永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华兵,胡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徐华兵,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胡永亮,男,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化肥厂河东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华兵与被执行人胡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8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在2016年1月30日前付给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第008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