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5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与沙潞、王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沙潞,王丽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551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负责人:温咏,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天睐、汤子高,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潞。被告:王丽红。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与被告沙潞、王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于2016年10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6元、减半收取277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振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