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3民初4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江某某、某某万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江某某,某某万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934号原告:刘某某,男,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某,男,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某某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江某某、某某万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对江某某、某某万通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江某某、某某万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