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恢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陈刚、杜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陈刚,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恢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负责人:陈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波,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刚。被执行人:杜伟。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刚、杜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刚、杜伟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经拍卖被执行人陈刚、杜伟名下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中港花苑16幢507房产,执行到位123万元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刚、杜伟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23万元,未受偿金额16187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刚、杜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对本院执行未持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陈刚、杜伟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刚、杜伟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123万元外,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也未提供被执行人陈刚、杜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08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洪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