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2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长沙市芙蓉区文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与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文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80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文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凯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芙民初字第44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本案在审理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已足额冻结了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的清偿义务等额的银行存款。本院扣划该款后,被执行人重庆凯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还需清偿租金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200123.10元(租金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26867.98元(租金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止)。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凯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200123.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租金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