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2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董存甫与陈冷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存甫,陈冷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02民初837号原告董存甫,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委托代理人石素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冷枝,又名陈玲枝,女,汉族,1962年5月21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原告董存甫与被告陈冷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5)源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原告董存甫不服,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豫11民终137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5)源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存甫及其委托代理人石素娜、被告陈冷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存甫诉称:2014年5月,原告董存甫将家中储存的100多包玉米卖给同村收粮食的陈冷枝,卖粮款共计1万余元。2014年5月30日,陈冷枝仅支付欠款的零头,尚欠1万元未付,向董存甫签写欠条一份。因被告不支付欠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陈冷枝辩称:欠款属实,但已经支付给原告的妻子了,当时没有将欠条抽回。过了几天问原告的妻子要欠条时,原告妻子称已经将欠条撕毁了。因债务已经清偿,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董存甫与被告陈冷枝系同村村民。被告陈冷枝做粮食生意,原告董存甫送粮食后,被告陈冷枝向原告董存甫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存付10000元。5月30日陈玲枝”。本院认为:被告陈冷枝向原告董存甫出具欠条时,双方存有债权债务关系为不争之事实。被告陈冷枝主张该债务已经清偿,系针对原告董存甫权利消灭提出的抗辩,故应就权利消灭的事实,即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告陈冷枝称清偿债务时未将欠条收回,但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原告董存甫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冷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董存甫欠款1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冷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磊审判员 王新蕾审判员 李庆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