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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7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尤军伟与王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军伟,王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7168号原告:尤军伟,男,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安溶村五区**号。被告:王伟军,男,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泽国镇幸福居幸福路**号。原告尤军伟与被告王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9月24日起按月利息1.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9月24日,被告王伟军因需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利率为月1.5%。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现起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尤军伟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9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王伟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干军辉人民陪审员  罗胜雄人民陪审员  刘德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