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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81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盘海波与李竞文、盘雨妍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海波,李竞文,盘雨妍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81民初966号原告盘海波,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委托代理人岑宏志,广西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竞文,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被告盘雨妍,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原告盘海波诉被告李竞文、盘雨妍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盘海波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海波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盘海波负担。审 判 长  林振忠审 判 员  黄庆壬人民陪审员  李丽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泳妮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