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乳诸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乳山市诸往镇许家村村民委员会与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诸往镇许家村村民委员会,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诸民初字第295号原告乳山市诸往镇许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永光,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宫涛,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深远,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智博,任企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振强,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乳山市诸往镇许家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新海审 判 员  谢凤昌人民陪审员  沙玉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振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