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02行审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某某局与某某公司业主黎某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某局,某某公司业主黎某,某某局,某某公司业主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0302行审129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局。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局环卫处监察队队长,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业主黎某。申请执行人某某局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麒城管征决字(2016)第45041号征收决定。本院2016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某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业主黎某拒绝缴纳2015年六个月垃圾处理费672元为由,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及曲靖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曲发改价格[2013]50号文件的规定,于2016年3月7日作出对被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业主黎某征收垃圾处理费672元的行政征收决定。并提交了垃圾处理费催缴告知书(存根)、征收决定书、建设行政送达回证、某某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等相关证据。该征收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征收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某局是法律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其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业主黎某拒绝缴纳2015年六个月垃圾处理费672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及曲靖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曲发改价格[2013]50号文件的规定,于2016年3月7日作出对被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业主黎某征收垃圾处理费672元的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某某局于2016年3月7日做出的麒城管征决字(2016)第45041号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玉昆审判员 王艳红审判员 汪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