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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武汉银鼎开关有限公司、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武汉银鼎开关有限公司,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陈高伟,陈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015号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时代广场A座10-2。法定代表人:Slightonericmclea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明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宜,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银鼎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莲湖路80号昌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高伟,董事长。被告: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莲湖路80号昌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董事长。被告:陈高伟,男,汉族,1986年10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陈丹,女,汉族,1988年7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银鼎开关有限公司、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陈高伟、陈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均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志涛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人民陪审员  谭博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怡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