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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27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军禾与被执行人莱州市玉泽石材有限公司、迟合德、莱州市泽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张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军禾,董军禾与被执行人莱州市玉泽石材有限公司,迟,莱州市玉泽石材有限公司,迟合德,莱州市泽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张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762-1号申请执行人:董军禾,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玉泽石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迟合德,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泽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云龙,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董军禾与被执行人莱州市玉泽石材有限公司、迟合德、莱州市泽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张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烟台市仲裁委员会(2016)烟仲字第34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莱州市玉泽石材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