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湘乡市信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某某、王某某、陈某、刘某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信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某某,王某某,陈某,刘某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1866号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广场。法定代表人罗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危晓阳,系该行营业部客户经理,特别授权。被告湘乡市信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经济开发区引凤路021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被告刘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系被告刘某某之妻。。被告陈某,男。被告刘某某甲,女。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刘某某甲之祖父。在本院审理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湘乡市信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某某、王某某、陈某、刘某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甲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甲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强人民陪审员 熊继华人民陪审员 朱双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左 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