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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桂所与刘存忠、李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1执保211号申请人:刘桂所.被申请人:刘存忠.被申请人:李玉霞。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刘桂所与被申请人刘存忠、李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人将李玉霞农村信用联社账户XX存款冻结3561.86元,将刘存忠交通银行账户XX存款冻结22元,中国工商银行XX存款冻结40.05元,XX存款冻结3885元,XX存款冻结19.33元,中国银行XX存款冻结2255元,XX存款冻结0.08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XX存款冻结101.47元,XX存款冻结17.68元,XX存款冻结2.6元,冻结期限至2017年10月14日。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