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茶凤与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茶凤,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9行初19号原告张茶凤,女。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晨晖路1399号。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朱国营,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蔡长文、丁秋峰,该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茶凤不服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治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一案中,传票传唤原、被告于2016年10月10日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张茶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茶凤负担。审 判 长 苏 杰人民陪审员 周桂珍人民陪审员 罗媚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