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晴与张立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晴,张立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310号申请人:王晴,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洪梅,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立洲,居民。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晴与被申请人张立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晴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王晴以自身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2173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3129元,由申请人王晴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