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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晴与张立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晴,张立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310号申请人:王晴,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洪梅,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立洲,居民。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晴与被申请人张立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晴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王晴以自身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2173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3129元,由申请人王晴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