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特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特字第00066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5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黎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秦菘使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某诉称,其妻黎某某于2011年8月7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特申请宣告黎某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黎某某,女,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XX村X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被申请人黎某某系申请人李某某妻子。2011年8月7日黎某某自行离开就诊医院出走,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及其亲属虽经多方寻找,仍未有消息,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并提供了黎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大阳沟派出所出具的案(事)件接报回执、来信来访登记、失踪人员登记信息、寻人启事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3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黎某某于2011年8月7日离开就诊医院出走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全家多方寻找,本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且已满四年。申请人系黎某某丈夫,现申请宣告黎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黎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秦 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