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民辖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蓉峰与张朝清、康铁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蓉峰,张朝清,康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辖5号原告:杨蓉峰。被告:张朝清。被告:康铁军。原告杨蓉峰与被告张朝清、康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收到起诉材料。原告诉称,自2004年起,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并向原告承诺每月支付2%的借款利息。2015年1月1日及1月12日,被告与原告对账后,分别向原告出具三张借条。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推辞还款。故原告起诉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77000元。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康铁军系该院法警大队副大队长,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被告康铁军系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确保案件客观、公正审理,宜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志兰代理审判员 潘 龙代理审判员 夏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