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万柏林支行与太原市实历经贸有限公司、赵育民、张娟、太原市双鹏物贸有限公司、太原市承鑫铁合金有限公司、山西恒运鑫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万柏林支行,太原市实历经贸有限公司,赵育民,张娟,太原市双鹏物贸有限公司,太原市承鑫铁合金有限公司,山西恒运鑫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9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太原所万柏林区。负责人张巨山。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万柏林支行,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负责人董文鸿,行长。被执行人太原市实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法定代表人赵育民,总经理。被执行人赵育民,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张娟,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故县。被执行人太原市双鹏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法定代表人刘鹏展,总经理。、被执行人太原市承鑫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恒运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法定代表人杜根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万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4887727.59元及利息514726.66元,案件受理费49617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4660.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实历经贸有限公司、赵育民、张娟、太原市双鹏物贸有限公司、太原市承鑫铁合金有限公司、山西恒运鑫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6731.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长 刘振宗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权晓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