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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大伟诉李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伟,李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270号原告:刘大伟,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李杨,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伟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伟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大伟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大伟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刘大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育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得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