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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陈艳芳、谭建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芳,谭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陈艳芳,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被执行人谭建光,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陈艳芳申请执行谭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清佛法汤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谭建光欠申请人陈艳芳借款145000元,定于2016年3月11日前还清给申请人陈艳芳,由于被执行人谭建光未完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由本院汤塘人民法庭移送,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建光于2016年9月22日自行交付50000元给申请人,双方当事人也自行对剩余借款的还款进行了协商,并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全部还清借款95000元,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受理费2263元及执行费20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邦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