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陈艳芳、谭建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芳,谭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陈艳芳,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被执行人谭建光,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陈艳芳申请执行谭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清佛法汤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谭建光欠申请人陈艳芳借款145000元,定于2016年3月11日前还清给申请人陈艳芳,由于被执行人谭建光未完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由本院汤塘人民法庭移送,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建光于2016年9月22日自行交付50000元给申请人,双方当事人也自行对剩余借款的还款进行了协商,并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全部还清借款95000元,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受理费2263元及执行费20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邦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