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锐汉与李二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锐汉,李二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682号原告王锐汉,男,汉族,生于1959年10月3日。被告李二虎,男,汉族,现年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锐汉诉被告李二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锐汉提供的被告李二虎的地址无法正常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锐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退还给原告王锐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胜利审 判 员 王 萍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