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温先荣、李淑兰、温有华、温先进、温先寿、黄发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先荣,李淑兰,温有华,温先进,温先寿,黄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835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年生,红卫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温先荣,男,1959年8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李淑兰,女,1965年4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温有华,男,1972年5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温先进,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温先寿,男,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黄发亮,男,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5)汀民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温先荣、李淑兰、温有华、温先进、温先寿、黄发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189999.62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8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