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2刑初30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储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5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14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2016〕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储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储某在淮安市清河区网吧内,趁被害人熟睡之际盗窃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3844.2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储某在淮安市清河区淮海地下商场蓝色沸点网吧,窃得被害人叶某联想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90.5元。2、2013年8月29日上午,被告人储某在淮安市清河区淮海地下商场冰儿网吧,窃得被害人黄某苹果4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52.8元。3、2013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储某在淮安市清河区淮海地下商场扬帆网吧,窃得被害人蒋某苹果4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62.5元。4、2016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储某在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1011网吧,窃得被害人高某酷派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38.4元。另查,被告人储某归案后,其所盗窃的酷派手机已被追缴,发还于被害人高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储某又退出赃款3407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储某的庭前供述、被害人叶某、蒋某、黄某陈述、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信息查询单、价格鉴证结论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储某当庭供认不讳。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储某退出全部赃款赃物,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潘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鋆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