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民初3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南陵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谈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陵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谈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3223号原告:南陵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城关环城北路以南。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谈孝,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合心行政村门楼自然村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陵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谈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陵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谈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陵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陵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谈孝的起诉。审判员 潘文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 政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