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民终3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杨宝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杨宝清,周永革,郑华瑞,王冠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3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号。负责人李普廷,经理。委托代理人房爱军,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永革,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委托代理人张雷,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琪,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原告杨宝清,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原审被告郑华瑞,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原审被告王冠军,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振兴路98号。负责人申秀山,经理。委托代理人付贵朝,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3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33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许贵梅代理审判员  史海洋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