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行申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韩国飞与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韩国飞,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申1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国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扬州市杭集镇三星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华,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人民政府镇长。再审申请人韩国飞因诉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人民政府违法履行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扬行终字第000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其申诉目的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韩国飞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国飞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齐 鸣代理审判员 季 芳代理审判员 黄 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