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刑终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灿东、杨奇等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灿东,杨奇,杨新春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刑终724号原公诉机关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灿东,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昌县。2001年3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绍兴市劳教委批准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4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6月9日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5年12月25日社区矫正期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杨奇男,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昌县。2014年11月5日因吸毒被新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杨新春,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昌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新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灿东、杨奇男、杨新春犯赌博罪一案,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浙0624刑初41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灿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灿东、杨奇男、杨新春三人在新昌县七星街道庙前地村261号金牛轮胎店二楼鑫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内,由杨奇男提供赌博场地、杨灿东负责抽头并提供赌资的形式,以“翻牌九”的方式召集周某、陈某等六七人进行赌博10余次,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0000余元。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杨灿东向被告人杨新春借款人民币30000元用于购房,后被告人杨灿东将该款为上述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被告人杨新春知道后予以默认。2016年4月10日左右被告人杨灿东以赌场放贷的钱不够为由,分两次向被告人杨新春借款人民币共计10000元。事后,被告人杨灿东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0余元,被告人杨奇男分得赃款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杨新春分得赃款人民币4000余元。2016年5月8日,被告人杨奇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月9日,被告人杨新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月12日,被告人杨灿东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2016年6月1日,公安机关分别从被告人杨新春、杨奇男处扣押人民币10000元。另查明,2016年5月9日,被告人杨奇男因吸毒被新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7月21日被告人杨奇男因吸毒被新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22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原判确认了相应证据。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杨灿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杨奇男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三、被告人杨新春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四、被告人杨灿东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杨奇男非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杨新春非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杨灿东、杨新春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其中扣押的被告人杨新春的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奇男的人民币一万元中的六千元,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杨灿东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杨灿东、杨奇男、杨新春赌博的犯罪事实清楚,有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陈某、吕某、周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追缴、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新昌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新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杨灿东、杨奇男、杨新春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审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灿东、杨奇男、杨新春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原判认定被告人杨灿东系累犯;自首以及被告人杨奇男、杨新春坦白等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判对被告人杨灿东量刑时已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对其处刑并无不当,故被告人杨灿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耀炯代理审判员 阮凤权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