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任新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新民,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任新民,男,1960年1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任新民依据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违约金867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执行费用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兴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杨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科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