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717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孙某某,农民。判决结果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美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文雪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30日以平检公刑诉[2016]642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6月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度市平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旧店镇东庙村村东处,因超车时未确保安全与顺向行驶左转弯的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二车损坏,张某某受伤。经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验,案发时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案发后,孙某某与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孙某某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7000元,张某某对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孙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