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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乌拉特前旗警秀前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高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警秀前城小区业主委员会,高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3民初2923号原告乌拉特前旗警秀前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陈保国,主任。被告高志强,男,4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拉特前旗警秀前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高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特前旗警秀前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对高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拉特前旗警秀前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柳海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