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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李文元与井陉县北正乡北正村民委员会、韩桂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元,井陉县北正乡北正村民委员会,韩桂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民初1932号原告李文元,男,1958年3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霍宏广,河北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国芳,河北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陉县北正乡北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正乡北正村。法定代表人韩秋保,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韩桂芳,男,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兴国,河北世纪方舟(井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元诉被告井陉县北正乡北正村民委员会、韩桂芳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元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仇振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