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5执1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林文辉、蔡春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辉,蔡春勇,林燕英,王金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5执1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文辉,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蔡春勇,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燕英,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王金焰,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林文辉与被执行人蔡春勇、林燕英、王金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蔡春勇、林燕英、王金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春勇、林燕英、王金焰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二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