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吕家军诉新疆玫瑰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家军,新疆玫瑰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1651号原告:吕家军,男,25岁。委托代理人:薛莲,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博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玫瑰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九区(振兴花园18#-2-602)。法定代表人:崔瑜。委托代理人:张传忠。原告吕家军与被告新疆玫瑰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吕家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家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68.8元,合计111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吕家军负担。审判员 孙 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弥博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