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行审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宜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增鑫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增鑫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增鑫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增鑫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84行审184号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宜城市工商局),住所地宜城市丁家巷2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1118665—6。法定代表人邓海涛,宜城市工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俊超,宜城市工商局稽查分局科员。代理权限为:移送卷宗、参加执行、代领执行款。被执行人湖北增鑫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增鑫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雷河镇廖河村2组。法定代表人徐爱国,增鑫公司经理。申请人宜城市工商局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宜城市工商局于2016年2月4日对增鑫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作出的宜城工商处字〔2016〕34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宜城市工商局作出的宜城工商处字〔2016〕34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宜城市工商局对增鑫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本院认为,宜城市工商局对增鑫公司作出的宜城工商处字〔2016〕3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宜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湖北增鑫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的宜城工商处字〔2016〕34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1000元及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本数。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 权审判员 王爱美审判员 张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玉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