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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杨建与陈应强、李俏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陈应强,李俏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715号原告杨建,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被告陈应强,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委托代理人陈福宗,广东盈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俏岭(又名“李俏领”),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案由:民间借贷纷。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建诉被告陈应强、李俏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其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杨建负担。审判长  李云福审判员  刘新可审判员  刘 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列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