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恢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谢建晖与朱甲联、雷朝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晖,朱甲联,雷朝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恢233号申请执行人谢建晖。被执行人朱甲联,中国银行××行干部。被执行人雷朝花,系朱甲联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建晖与被执行人朱甲联、雷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9767.90元,还未履行金额7636.10元,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苏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权审判员 钟 检审判员 曾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奇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