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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8财保90号

申请人陈玉平与被申请人谭玉文、侯秀华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玉平,谭玉文,侯秀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8财保90号申请人陈玉平,女,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申请人谭玉文,男,湖南省安仁县人。被申请人侯秀华,女,,湖南省安仁县人。申请人陈玉平与被申请人谭玉文、侯秀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玉平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扣留被申请人谭玉文、侯秀华承建桂东县沤菜水库枢纽工程大坝及导流隧洞土建工程项目在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700000元或冻结被申请人谭玉文、侯秀华的银行存款1700000,并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玉平因情况紧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留被申请人谭玉文、侯秀华承建桂东县沤菜水库枢纽工程大坝及导流隧洞土建工程项目在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7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谭玉文、侯秀华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予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向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樊洁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