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雪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艳奇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琴,陈艳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30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张雪琴,女,1960年10月13日生,汉族,X市X镇X村*组,农民。被执行人:陈艳奇,男,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X县X镇X村人,农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雪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艳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芮风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4日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艳奇外出,至今地址不详,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芮风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杨 峰执行员 张红江执行员 姚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