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29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泰宁县人民法院与移送邹凯锋、黄小玉拖欠诉讼费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凯锋,黄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9执477号移送执行人:泰宁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邹凯锋,男,1977年9月5日出生,住泰宁县。被执行人:黄小玉,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泰宁县。本院在执行移送执行人泰宁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邹凯锋、黄小玉拖欠诉讼费一案中,其移送执行的标的为616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邹凯锋、黄小玉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除扣划被执行人邹凯锋邮政储蓄银行泰宁县支行存款2200元外,未发现其他银行大额存款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邹凯锋、黄小玉所有的位于泰宁县杉城镇东门车上的房产已因另案被本院查封。但其资产的处置需一定的程序及时间。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李家永审判员  吴清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