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3民初5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946号原告:宋某某,女,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系淮南市航运局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刘某某,女,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系淮南市矿务局第九十六处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依法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