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8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姜红梅与王吉勇、济宁金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红梅,王吉勇,济宁金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8290号原告:姜红梅,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王吉勇,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济宁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办公室三楼(安居),现住济宁市新闻大厦7楼,组织机构代码66809441-4。法定代表人:王吉勇,经理。原告姜红梅与被告王吉勇、济宁金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信息无法送达,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信息,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红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