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2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顾赛波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顾赛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2829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被执行人顾赛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4民初74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顾赛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顾赛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顾赛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顾赛波(证件号码:)在宁波银行的62×××00的存款人民币21069019.0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勇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