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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长春金鹰智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东丰县粮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金鹰智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东丰县粮食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572号原告长春金鹰智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德龙。委托代理人朴虎权。委托代理人程德军。被告东丰县粮食局。法定代表人崔清东。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原告长春金鹰智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丰县粮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04年7月8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召集,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农发行以及原告参加的“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推广”红外防火监控系统“专题联席会议”。根据此次会议纪要(吉林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76」),原告与吉林省粮食局于2004年10月15日签订《吉林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推广使用“红外防火监控系统”工程建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负责建设“红外防火监控系统”工程验收后,工程款由吉林省粮食厅下属企业吉林省粮油信息中心结算。根据协议,原告共对全省22各县市的“红外防火监控系统”已经全部安装完毕并交付使用。其中14个县市通过吉林省粮食局与甲方全部结清工程建设款,8个县市共欠尾款420,7799万元没有结清。2009年,吉林省粮食局决定由间接结算变更为金鹰公司直接与各县粮食局直接结算。经吉林省粮食局与原告协商,于2009年4月3日签订《红外防火监控系统结算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吉林省粮食局)不再负责结算,由乙方(原告)与企业直接结算。”(这是由于国有粮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企业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该协议附件为8个县(市、区)粮食企业“红外防火监控系统”工程各使用单位资金尾欠情况表。该表表明东丰县农业局(原粮食局)合同总额为91.3248万元,吉林省粮食局与原告签订《红外防火监控系统结算协议》后,东丰县农业局(原粮食局)已还款48.7215万元。尚欠尾款为42.6033万元。该工程原告按合同约定已安装完毕,并于2006年1月25日通过验收,交付使用。经原告多次以电话、上门催款等方式催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致使该工程款至今不能收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未签订安装红外防火监控系统的合同,东丰县粮食局不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金鹰智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10,160.00元(原告已付),待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长 曹 信审判员 潘显波审判员 齐曼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鸿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