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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4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臣贵与洪佳程、糜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臣贵,洪佳程,糜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4022号原告:李臣贵。被告:洪佳程。被告:糜燕。原告李臣贵与被告洪佳程、糜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李臣贵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臣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臣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