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4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臣贵与洪佳程、糜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臣贵,洪佳程,糜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4022号原告:李臣贵。被告:洪佳程。被告:糜燕。原告李臣贵与被告洪佳程、糜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李臣贵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臣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臣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萍 来源: